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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在整治 平安出行在贵州系列报道之六十七
时间:2019-06-19 13:02 来源:未知 作者:小北 点击:

6月1日起,省公安交管部门推出10项便民利民新措施

    经过前期的精心筹备,从6月1日起,贵州省公安交管10项便民利民服务新措施正式出台落地,其中9项即日执行、1项创造条件加快在全省逐步全面推行,届时广大人民群众将享受更加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安交管服务。

    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为积极回应群众和企业关切,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近段时间以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郭瑞民副省长、吴智贤副厅长重要指示要求,抓紧落实设备配备、制度配套、部门协同、系统升级等任务,全力做好10项改革新措施的启动准备工作。


    1、推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为适应人员大流动、交通大发展的新形势,公安交管部门放宽驾驶证异地申领条件,简化申领手续,方便在户籍地以外生活、工作、学习的群众学车考证。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登记凭证;港澳台居民可以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进一步便利群众就近、自主考试领证。新政实施后,小型汽车驾驶证所有业务实现全国“一证通办”,内地居民持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既可以申领驾驶证,也可以补领、换领、审验驾驶证,无需返回户籍地,无需提交居住、暂住等各类证明。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以在内地任一地市直接申请考领、补领、换领和审验驾驶证,无需提交其他凭证。


    2、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分科目考试

    过去,群众报名申领驾驶证,在参加部分科目考试后,由于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要到外地居住,导致后续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要么只有将原有考试成绩作废,在现居住地重新申请、重新考试;要么专程返回原考试地继续考试,多次往返奔波,十分不便。6月1日起,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因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变更一次考试地。申请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至现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继续参加其他科目考试,已通过的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全部科目考试通过后,直接在现考试地领取驾驶证。在考试收费方面,我省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率先实行以考场为单位分科目代财政部门收取考试费。


    3、试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

    6月1日起,对在省(区)内异地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登记凭证。对跨省(区)异地申领的,在办理现所在省任一地居住证后,也可直接在全省范围内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


    4、扩大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试点

    公安部在原有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试点,全国共确定120个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试点城市,我省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州纳入试点城市。6月1日起,对机动车在试点城市之间转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并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车辆档案信息通过网络转递,减少了群众提取档案的等候时间,也减少了因携带、保管、转交档案带来的种种不便。同时,机动车档案由纸质形式改为电子化,更有利于规范管理,降低伪造、篡改档案以及档案遗失的风险。目前,我省3个试点城市的业务测试工作均已成功。


    5、实行摩托车全国通检和6年免检

    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直接检验摩托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予到检验机构检验,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同时免予环保检验。


    6、简化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

    6月1日起,当事人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不需要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改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推行在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已实现与银保监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的,实行机动车抵押信息网上转递,公安交管部门网上比对核查。目前,我省已建成省级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专网服务系统,银行、保险、邮政、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销售商等社会化机构可通过接入专网代办公安交管业务,最大限度实现交管业务“社会办、就近办”的目标。


    7、扩大使用原号牌号码范围

    6月1日起,对登记在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同号牌种类的非营运车辆,可以申请车辆间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更好满足群众和单位的需求;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变更一次号牌号码。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限,原车注销、迁出或转移后,保留原号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


    8、实行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部规定自6月1日起,实行汽车销售企业代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即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方便群众购车、领取临牌后即可上路行驶。我省此项工作开展较早,汽车销售企业已能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或专网服务系统代办临牌核发业务。


    9、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

    在原有4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公安部会同税务部门全面推进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核对。6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网上核对购置税电子信息,群众不需再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纸质购置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减少手续资料,提高办理效率,方便群众登记上牌。同时,交管部门将积极推动税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开通互联网缴税平台,方便群众就近缴税、网上缴税。

    10、推行12123交管语音服务热线

    公安部要求深化“互联网+交管服务”,推广应用12123语音服务平台,启用全国统一交管服务电话号码“12123”,为群众提供交通管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业务预约/受理、互联网平台用户信息注册/变更等服务功能。目前,厅交管局已制定我省12123语音服务平台建设具体方案,开展经费申报、项目推进、场地规划、语音工作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事宜,积极推进我省12123语音平台筹建工作。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要求,以上1至9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2019年6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第10项措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在全省全面推行。

(责任编辑: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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